首页 公司简介 最新公告 汽车陪驾 陪驾视频 收费标准 驾考教程 驾车技巧 联系我们 在线留言 |
机动车注册登记及核发驾驶证 |
时间:2014/5/30 14:25:35 作者:汽车陪驾 浏览:2436 【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
公安交管行政许可项目
机动车注册登记及核发驾驶证 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核发(一)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条 相关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72号令) 二、受理部门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三、审批单位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四、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条件具备当场办理。 五、申办应提交材料 1、《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来历凭证;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5、机动车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7、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拓印膜; 8、由代理人代办该业务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车辆管理所大厅内设置的发号机领取顺序号。 2、车辆管理所大厅窗口叫号。 3、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4、检验(检测)、照像。 5、申请人选择车辆号牌。 6、申请人凭缴款通知到银行代收点交费。 7、车辆管理所大厅办证窗口向申请人发放车辆号牌、行驶证。 七、公章 “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八、文书 使用公安部统一文书 九、收费标准 详见《机动车各项登记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细表》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二)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9、20、21条 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91号令)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第90号令) 二、受理部门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三、审批单位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四、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申请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由车辆管理所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临时入境驾驶人申请临时驾驶证的在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后由车管所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五、申办应提交材料 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4、增驾的还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5、临时入境驾驶人申请临时驾驶证的应提交:出入境身份证件、境外驾驶证(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出具中文翻译)、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等交往活动的应当提交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车辆所王家湾考务中心排除报名; 2、申请人体检、采集指纹、照像; 3、窗口工作人员受理,预约科目一; 4、缴费; 5、科目一考试; 6、打印成绩告知单,制发准考证明; 7、预约科目二考试,科目二考试; 8、预约科目三考试,科目三考试; 9、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 七、公章 “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八、文书 使用公安部统一文书 九、收费标准 详见《机动车驾驶员收费登记明细表》
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三)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6条 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91号令)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 二、受理部门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三、审批单位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四、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条件具备当场办理。 五、申办应提交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4、由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书; 5、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有效期满、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提供)。 六、办理流程 1、车管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达到累积记分满分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还应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2、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属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由业务领导岗审核。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属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应由业务领导岗审核。 4、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5、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除有效期满换证外,应当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七、公章 “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八、文书 使用市局统一文书 九、收费标准 此项许可无收费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四)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13条 相关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72号令) 二、受理部门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双墩分所、沌口分所、竹叶山办牌点。 三、审批单位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四、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条件具备当场办理。 五、申办应提交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来历证明; 3、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5、由代理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车辆管理所大厅内设置的发号机领取顺序号。 2、窗口叫号。 3、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4、申请人凭缴款通知单到银行代收点交费。 5、符合条件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发牌、发证。 七、公章 “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八、文书 使用市局统一文书 九、收费标准 详见《机动车各项登记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细表》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五) 一、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受理部门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三、审批单位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四、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五、申办应提交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所有人属单位的,提交申请单位介绍信; 4、机动车所有人属个人的,提交申请人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报告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2、受理: (1)窗口民警接受申请材料,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2)审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受理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3、承办人将申请延缓报废车辆的相关资料登记、编号、录入微机查询。 4、内部审批:承办民警填写《机动车办理延缓报废申请表》报车辆管理所分管领导审批。(不属公示内容) 5、经审批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承办人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6、准予延缓报废的,申请人持《准予许可决定书》、审批后的《机动车办理延缓报废申请表》办理机动车检验手续。(办理程序详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的许可程序) 七、公章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业务专用章” 八、文书 使用市局统一文书 九、收费标准 此项许可收取车辆检测费用,详见《机动车各项登记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细表》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 二、受理部门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区交通大队 三、审批单位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四、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当日;承诺时限:条件具备当场办理。 五、申办应提交材料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代理人还需持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委托书。 5、属延缓报废的,还应提交准予延缓报废《准予许可决定书》、《机动车办理延缓报废申请表》 六、办理流程 分为三种情况: (一)单轴重大于6吨的汽车、双后桥驱动车辆、4轴和4轴以上汽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摩托车和三轮汽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 1、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到辖区交通大队提交证明材料。 2、辖区大队车管窗口审核该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检验合格证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3、确认机动车号牌与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记载的号牌号码一致。 4、对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情况进行核查,有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符合规定的,签发检验合格标志,在该车行驶证副本上签注检验有效期截止日期,并留存相关手续。 (二)其他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 1、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到大队设在检测站的车管服务窗口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 2、确认机动车号牌与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记载的号牌号码一致。 3、对涉及该机动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情况进行核查,有未接受处理的,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符合规定的,签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在行驶证副页有效期栏内,加盖检验专用章,签注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并留存相关手续。 (三)延缓报废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 1、申请人持《准予许可决定书》、审批后的《机动车办理延缓报废申请表》到检测站检测(大车到沌口、小车到双墩)。 2、检测合格的,申请人将《机动车安全检验记录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办理延缓报废申请表》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交车辆管理所机动车业务大厅(双墩)“牌证管理岗”窗口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3、窗口民警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4、对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情况进行核查,有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符合规定的,签发检验合格标志,在该车行驶证副本上签注检验有效期截止日期,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并留存相关手续。 七、公章 “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八、文书 使用市局统一文书 九、收费标准 详见《机动车各项登记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细表》
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受理部门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区交通大队或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办证大厅交管业务窗口 三、审批单位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四、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五、申办应提交材料 1、临时停车场设立申请; 2、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院内、室内停车场提供); 3、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设立院内、室内停车场提供); 4、申请人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5、单位门前道路停车安全管理承诺书(设立门前道路停车场提供); 6、授权委托书; 7、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办理流程 1、受理: (1)窗口民警接受申请材料,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2、内部审批:辖区交通大队在对停车场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并呈送交通管理局秩序管理处审核后,报交通管理局局领导审批。(不属公示内容) 3、符合许可条件的,制作并由受理窗口民警送达《准予许可决定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由受理窗口民警向申请人发放《武汉市机动车临时停车场许可证》。 七、公章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八、文书 使用市局统一文书 九、收费标准 此项许可无收费
影响交通安全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许可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 二、受理部门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区交通大队或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办证大厅交管业务窗口 三、审批单位 视占道、挖掘的范围和时限不同分别由各区交通大队一级审批或各区交通大队及交通管理局两级审批: 1、凡临街单位人行道挖掘施工,宽度1米以内的,长度200米以内的,由辖区大队办理道路挖掘手续;凡临街单位维修门面占用人行道宽度在1.5米以内或不超过人行道宽度二分之一,且占道时间不超过20天的,由辖区交通大队直接办理占道手续。 2、超出第1条范围、时限的占道、挖掘道路施工,辖区大队初审报交通管理局审批。 四、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属各区交通大队一级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属各区交通大队及交通管理局两级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五、申办应提交材料 1、申请道路挖掘施工的,由申请人提供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下达的工程中标书、城管部门的审批手续、道路挖掘申请书、规划部门红线图副本、施工方案及施工现场的管理措施意见书; 2、申请道路占用的,由申请人提供占道申请书(房屋改建、扩建、改型须提供规划部门的红线图副本)。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辖区交通大队或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办证大厅交管业务窗口申报。 2、受理: (1)窗口民警接受申请材料,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内部审批:(不属公示内容) (1)属于交通大队审批的,由大队负责派专人到现场勘查,经大队领导审批后,符合许可条件的,制作并由受理窗口民警送达《准予许可决定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2)属于交通大队、交通管理局两级审批的,由大队勘查现场,提出意见,经交通管理局秩序处审核,交通管理局局领导批准后,符合许可条件的,制作并由受理窗口民警送达《准予许可决定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七、公章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八、文书 使用市局统一文书 九、收费标准 此项许可无收费
机动车超限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核准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 二、受理部门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通大队或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办证大厅交管业务窗口 三、审批单位 湖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四、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内。 五、申办应提交材料 1、申办报告; 2、行驶证复印件; 3、货运汽车装载货物的实物照片。 六、办理流程 1、由申办单位或车主向货物所在地辖区交通大队或武汉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办证大厅交管业务窗口提交齐备有效的超限运载书面申请材料。 2、受理: (1)窗口民警接受申请材料,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民警登记运载超限货车、不可解体物品的长、宽、高、质量、载质量等技术数据,核实物品、运载情况;对超大尺寸的物品,由两名民警到现场勘察。 4、内部审批:民警根据运载货物的特性及道路条件提出通行线路、时间、速度意见,经承办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大队领导审批。(不属公示内容) 5、符合许可条件的,制作并由受理窗口民警送达《准予许可决定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经桥梁、涵洞、隧道、铁路道口等特殊道路的,应当向申办单位或车主告知遵守其他有关规定。 七、公章 “湖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超限运输专用章(编号)” 八、文书 使用市局统一文书 九、收费标准 此项许可无收费
危险物品运输许可证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 相关规定:《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77号令) 二、受理部门 运输目的地的区交通大队或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办证大厅交管业务窗口(运输目的地为武汉) 三、审批单位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四、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申请跨区的市运输需要勘查核定行驶线路的,在5至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申请跨省运输需要勘查核定行驶线路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五、申办应提交材料 1、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核发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2、运输进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登记证; 3、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 4、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必须设置安装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应当标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罐体容积、载质量、施救方法、运输企业联系电话; 5、驾驶人的驾驶证,驾驶人、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 6、随《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附运输企业对每辆运输车辆制作的运输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每辆车拟运输的载质量。 六、办理流程 1、承运单位不在目的地的,可以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领,也可以提出异地领证的书面申请(涉及禁行路线、区域的除外),并填写《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异地申请表》,经同意后由运输目的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委托运输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2、运输目的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在收到异地领证书面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不同意异地领证申请的,应及时告知运输单位向运输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通行证》。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异地领证申请并书面委托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通行证》的,被委托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接受委托。跨省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一律不得申请异地委托。 3、受理: (1)窗口民警接受申请材料,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和查验后,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对证明文件真实有效,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人和押运运人员符合规定,通行路线和时间对公共安全不构成威胁的,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通行证》,每次运输一车一证,有效期不超过15天。 (2)对其它申请条件符合要求,但通行路线和时间有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通行路线和时间后,再予以批准签发《通行证》。 (3)对车辆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已超过有效期或者在运输过程中将超过有效期的,没有设置专用标识、安全标示牌的,或者没有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应当经过检验合格,补充有关设置,配齐有关器材扣防护品后,重新受理申请。 (4)对证明文件过期或者失效的;证明文件与计算机数据库记录比对结果不一致或者没有记录的;承运单位不具备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的;驾驶人、押运人员不具备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满十二分或者有两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记录的;运输车辆有非法改装行为或者安全状况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批准。 5、符合许可条件的,制作并由受理窗口民警送达《准予许可决定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公章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行证专用章” 八、文书 使用公安部统一文书 九、收费标准 此项许可无收费 |
Copyright © 2024 www.ztydpj.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 昭通云都陪驾有限公司 滇ICP备16008517号 滇公网安备 5306020200003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