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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
时间:2014/9/28 10:42:14  作者:网络  浏览:2159  【   】 【 打印 】 【 关闭 】
1、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责任对象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3、 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车,保险公司应当提高保险费率的幅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后,被保险机动车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保险公司 应当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4、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后,被保险人应当把保险标志放置在被保险车上。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5、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7、驾驶人醉酒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8、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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