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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时间:2014/9/27 15:07:54  作者:  浏览:1900  【   】 【 打印 】 【 关闭 】

1、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已办理机动车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2、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3、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又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拒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予以强制撤离。
5、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抢救伤者,同时应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
6、当事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故意损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24小时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8、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现场的行为。
9、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警察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当事人事后报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未予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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