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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时间:2014/9/28 10:57:17 作者: 浏览:1740 【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
1、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依法撤销驾驶许可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 2、已持有小型汽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3、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每个科目考试1次,可以补考1次。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考试员对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 4、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换领驾驶证时,应当地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需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驾驶证。 5、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6、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7、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1年提交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8、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9、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申请补发时应提供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遗失的书面声明。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10、小型汽车准驾记录申请预约的实际道路驾驶考试(科目三)时间应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30日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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