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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陪驾网:机动车登记规定 |
时间:2014/9/28 10:46:29 作者:汽车陪驾 浏览:2038 【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
1、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 2、对于准予办理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 3、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车辆管理所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4、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的,将不能办理转移登记。 5、申请转移登记的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限,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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